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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来频频有消息称,中国富豪掷“千金”购买法国古堡。每与友人谈及此,他们都惊叹于法国文物市场的开放,政府竟能容忍外国人持有其历史建筑。我倒认为,这个问题不在于法国有多开放,而是中国的文物市场究竟有多闭塞。

  去年9月,世界著名拍卖行佳士得在上海举行了在中国的首场拍卖,但只能从事除文物之外的一般艺术品拍卖。原本盛传上海自贸区将取消外资不能涉足文物的限制,最终只是外资拍卖行的“南柯一梦”。

  中国对文物出境实行许可和申报制度。2001年与2013年,国家文物局分别出台限令,禁止1949年后已故著名书画家的作品出境,或原则上不准出境,或代表作不准出境。更令人惊诧的是,《文物保护法》还玩了一把“文物限购”:国家禁止出境的文物,不得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

  其实,2007年之前,中国对文物出口的管制要宽松得多:乾隆六十年(1795年)之后的文物由文物出境鉴定机构审核,按照文物的重要性、存世数量等为判定条件,一部分可以出境。但据说,由于上世纪七八十年代这一时间段的文物每年流出上百万件,为保护文物和保存民族文化遗产,国家文物局将“一律禁止出口”的时间点一下子从1795年推后至1911年。但在我看来,这种考虑是有点讲不通的。

  文物为什么一定要留在国内才能保护,难道在国外就会被糟蹋了?并不是想为掠夺性殖民主义辩护,但试想一下,如果当时敦煌莫高窟的遗书仍留在王圆箓手中,现在留给敦煌学者们的还会有什么?

  至于保存重大民族文化遗产,这在一定程度上是合理诉求,把对原属国存在重大意义和价值的文物留在国内是无可厚非的,毕竟这些重要文物与民族历史、文化及身份认同紧密相关,甚至可能会涉及民族尊严或情感。但是,如果不加区分,仅以年代为依据,将民国前的东西不由分说一禁了之,就未免过于狭隘和霸道了。出于文化交流的目的,适当将一些无损于国民的普通文物放出国门也未尝不可,毕竟这也不失为弘扬和输出中华文化的一种有效途径。而且,国际开放的文物市场最能体现文物的价值和艺术家的市场价值。试想,如果毕加索的作品只能卖给西班牙人,莫奈的作品只能卖给法国人,他们的作品无论如何也卖不出好价钱。

  事实上,大多数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如英国和法国,为文物出境“设卡”的目的往往是为了将国家重要文物或国宝级文物留在国内,而非一概禁止文物的对外流通。

  在英国,如果申请出口许可的文物与英国的历史存在紧密联系,或者有很高的美学价值,或对某一领域的学术研究意义重大,就会被认为是国家重要文物,政府会颁令暂缓该文物出境。在一定期限内,英国国内博物馆、公益基金以至私人都有权以相对公允的市场价格购买该文物,如果超过时限国内尚无人购买,那么该文物基本上就可以出境了。

  像法国这样的艺术大国,亦是如此。一般只有国宝级别的文物才会被限制出境,且这种禁令政府每年最多颁发十多个。禁令颁发后,政府可以在30个月内寻找资金,并参照国际市场价格进行收购;此时所有权人不能拒绝政府收购。但如果期限届满,政府仍未能按时出价购买,那么也只能任由国宝级文物离开法国。其实,十多年之前,法国对其国宝级文物也曾一律禁止出境。但与中国不同的是,对于那些不予出境的文物,所有权人因为这种禁止而遭受的损失,比如国内和国外的差价,法国政府会给予一定的补偿。法国在上世纪90年代有一个案子,我至今印象深刻。一位先生想要将梵高画作“Garden in Auvers”卖往国外,但政府以该画是国宝为由禁止离境。此画以950万美元的价格在巴黎售出,不到国际市场价格的六分之一。为此,这位先生一怒之下将法国政府告上法院,巴黎一审法院判令政府赔偿8500万美元,最终最高法院将金额降为2900万美元。后来法国政府发现这种方式实在是有点不太划算,于是修改了法律,转由政府直接购买。

  英法在对文物出口进行管制时,不只以保护、保存民族文化遗产为出发点,还考量和平衡其他各方利益,如所有权人的支配权以及本国艺术市场的国际竞争力等。归根结底,就是公权力与私权利的边界问题。公权力只有在迫不得已的时候,为了必要的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才能对私权利尤其是私人财产权进行干涉,范围和程度也必须受到限制,而且应当遵守程序正当原则,对于私权利所作的牺牲,还应当给予合理的救济。在中国文物出口领域,目前看来公权力对私权利有着压倒性胜利,在制度理念上需要调整。■

       本文载于财新《新世纪》周刊2014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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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景洲

陶景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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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收购兼并和国际仲裁法律业务专家,自1985年以来一直就中国相关事务提供法律咨询,在中国有着超过二十年活跃的执业经验。目前担任美国德杰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委员;伦敦国际仲裁院委员;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国际商会中国国家委员会国际仲裁委员会主任委员;北京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英国皇家特许仲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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