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法国电力公司牵头承建、中国广核集团投资持股1/3的英国大型核电站项目欣克利角C核电站7月29日签约前夕遭遇挫折:英国政府突然决定暂停签约,将继续审核计划细节,且在秋季之前不会做出最终决定。
英国政府突然变卦有诸多可能原因,如新任首相特蕾莎·梅的新政策考虑、新政府在脱欧后可能需要时间评估这个总投资达180亿英镑、中方投入60亿英镑的大型核电项目,甚或新政府对核电站安全隐患也有顾虑。 一旦英方最终决定放弃该项目,中方前期的努力将付诸东流。这使人们联想到墨西哥高铁项目被取消,以及中资在斯里兰卡科伦坡港口的诸多遭遇。如何在海外大型投资项目中充分保护中国企业的合法利益和投资安全,是当前格外重要的命题。
中国企业到海外投资,其权益若受到当地投资国政府的侵害(如国有化、歧视性遭遇、取消合同等),中国公司应认真研究依据中国与该投资国之间签署的双边投资保护协议(BIT),启动投资协议规定的临时仲裁或ICSID(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国际投资仲裁。
国际投资仲裁的重要性在当今时代再强调也不为过。中国投资输出随“一带一路”政策引导,未来呈大幅上升趋势,必须依靠多重手段保护,其中最直接有效的便是国际投资仲裁。
出于对早期西方主导的国际争端解决机制的不信任,中国政府过去很少接受第三方仲裁机制的约束。加入ICSID公约(《关于解决国家与其他国家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是一项例外,意味着中国正式表示愿意接受国际第三方(ICSID)对涉及中国在内的投资纠纷进行管辖。
这只是第一步,中国必须与其他国家签署BIT且在其中明确约定将投资纠纷提交ICSID仲裁,才能够真正赋予ICSID对该BIT协议项下纠纷实施管辖权。现在中国已是签署BIT最多的国家之一。
在21世纪以来新签署的BIT中,中国基本上加入了国际投资仲裁条款(包括按照UNCITRAL仲裁规则进行的临时仲裁或按ICSID仲裁规则进行的仲裁),也逐渐放开了提交仲裁的范围,“任何与投资有关的争议”都可以提交仲裁解决。对国际投资仲裁态度的变化与中国逐步成为对外投资大国的角色交换是一致的。
虽然中国政府迄今为止被外国投资者诉至ICSID的仅有两例,但中国投资者在海外利用BIT起诉其他国家政府的案子并不少见。比如,2007年谢业深(Tza Yap Shum)依据中国与秘鲁政府1994年签署的BIT,针对秘鲁政府在ICSID提起了国际投资仲裁 ;2012年,平安保险依据中国与比利时政府先后在1984年和2005年签署的BIT,针对比利时政府在ICSID提起了国际投资仲裁;2014年,北京城建依据中国与也门政府在1998年签订的BIT针对也门政府在ICSID提起了国际投资仲裁;此外,中国投资者还针对外国政府提起过多项临时仲裁程序。
上述案例表明,利用BIT中关于投资仲裁条款的约定,在投资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下,针对投资所在国政府提起国际投资仲裁,是一项完全可行、直接和有效的法律途径。
最后值得一提的是中美之间旷日持久的BIT谈判。作为世界上现今最大的两个经济体,中美在各方面包括投资领域都彼此存在极高依赖度。但两国间的BIT历经八年多的谈判依然未能签署。2013年,中美终于就以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方式开展谈判达成共识;谈判难点随后集中在中国方面负面清单的确定和美国方面对高新技术产业的审查权。今年6月,中美政府交换了负面清单,进入对负面清单的实质性谈判阶段,也被视作中美BIT谈判的冲刺阶段。不过,能否在奥巴马总统任期签署,还存在诸多不确定性。如果中美BIT得以签署,或会掀起新一轮的国际投资仲裁热潮。
来源于 《财新周刊》 2016年第31期 出版日期 2016年08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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