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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诺登不是历史上第一个泄露美国政府机密信息的人,也不会是最后一个,但其引起的反响大概是此类事件中最强烈的。他揭露的政府秘密监控行为规模之大,涉及地区之广,引人注目;他暂栖香港,继而辗转至俄罗斯。至少可以从四个法律角度看斯诺登事件:美国国内法,美国和香港关于引渡的法律安排,以及这一安排在香港基本法框架下的地位,最后则涉及国际引渡和政治避难问题。

言论自由抑或违法泄密?

  若美国当局依据《反间谍法》(Espionage Act 1917)对斯诺登起诉,那么他被判无罪的几率不大。《反间谍法》覆盖面广泛,其中第793条中规定,“采集、保留或转移有可能被用来攻击美国政府或给予外国优势的信息,属间谍行为”,既未要求信息属于机密范畴,也不豁免为保护公众利益作出的行为。如此一来,斯诺登可用以辩护的法律依据并不多。

  有人提出斯诺登受到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言论自由的保护,但本案适用第一修正案似乎有难度。首先,对公民言论自由的保护并不是绝对的,例如诽谤、律师透露客户保密信息等言论就被明令禁止。其次,从以往判例看,言论自由主要保护的是民众发表意见的权利,比如,公民可以通过在衣衫上写标语、焚烧国旗等方式表达自己的政治观点。但本案中,斯诺登的行为已涉及泄露国家秘密,超出了上述范畴。而且,在以往涉及泄密的判例中,“言论自由”主要保护的是从泄密者处获得情报并公之于众的媒体。例如,在美国政府诉《纽约时报》一案中,法院准许《纽约时报》刊登与越战有关的“五角大楼文件”。

  另外,斯诺登还可以考虑依据《吹哨法案》(Whistleblower Protection Act)进行抗辩。但若想成功援引该法,则必须证明政府行为违法,比如违反了禁止不正当收集证据的宪法第四修正案。但是,“棱镜”计划虽不为公众所知,却是根据《保护美国法》和《外国情报监控法案修订案》的授权展开的,并非美国国家安全局的私自行动。此外,该计划仅监控电话、网络的通信记录,而非具体的通信内容。这样一来,该计划和第四修正案打了个擦边球,很难被法院认定为违法。再者,美国最高法院在Garcetti v. Ceballos一案中明确限制了对“公职人员泄密”的保护。一旦美国法院最终将身为政府承包商雇员的斯诺登认定为公职人员,其适用《吹哨法案》进行抗辩更是难上加难。

  说到底,斯诺登事件反映的是言论自由权利和国家安全需求之间的博弈。斯诺登命运究竟如何,已不单纯是一个法律问题。既要保护言论自由、隐私等公民宪法权利,又要给予政府足够权力以维护国家安全,立法者和司法者将如何在二者之间权衡才是本案的关键。

香港放行、港美协定与基本法

  从斯诺登入港到离港,他的一举一动都牵动着美、中、港三方神经,也吸引着香港市民和世界民众的目光。北京和香港,中央和特别行政区的种种法律和政治制度问题又被摆上了台面。整个香港和国际社会都在观察港府的行动,期望看到香港独立司法和终审权如何体现。

  美国政府6月15日提请港府发出临时拘捕令。鉴于美港间存在移交逃犯协定(即引渡条约),白宫自认为对斯诺登的追捕已胜利在望,不料港府“先斩后奏”,先质疑美方文件不全,48小时后未等美方回复,已放行斯诺登离港。

  无论白宫如何不忿,港府行为有理可循。例如,根据香港法例第503章《逃犯移交条例》以及港美之间的移交逃犯协定,美国政府提出的刑事指控不得涉及政治检控,而且该“逃犯”所犯的罪行应为港美协议第2条所述罪行。因此,港府要求美方澄清是否存在美国政府机构入侵香港电脑系统的事实,以便界定美方的指控是否为政治指控,以及要求美方明确其指控的“未获授权泄露国防资料和情报资料”罪名性质为何,属依法办事。斯诺登离港之时,美国的临时拘捕申请尚未符合要求。依照法律,香港政府不能对斯诺登进行临时拘捕。斯诺登以自由之身,且持有合法美国护照,可以自由离港。港府的一切行动或不行动,从法律层面上看,并无不妥。

  中央政府对此次“棱镜门”事件未见施加干预,但即使有干预,亦在情理之中、法理之内,并构不成对“一国两制”的挑战。香港与大陆虽然“两制”,但属“一国”,特区基本法明确规定,“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无管辖权”。香港律政司司长袁国强更是坦言,“这件事(斯诺登事件)无可否认涉及外交成分”。 当然,中央政府自需把握好度,不会事事冠以“国防、外交”之名,对香港事务加以干预。把握这个度需根据事件具体情况,严格按照特区基本法做出决定,必要时可应香港方面的请求由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予以释法。

  不过,亦有人称,所有涉及香港的引渡行为应一律由中央政府管辖,因为香港并非主权国家,且引渡行为本身涉及外交因素,因此港美签订移交逃犯协定有悖“一国两制”原则,应为无效。但事实上,中英双方在1988年召开的中英联合联络小组第11次会议上已达成协议,其中约定:中央政府将会授权香港政府与外国政府签订和维持移交逃犯协定;之后,中英联合联络小组批准香港政府可与美国等18个国家就移交逃犯进行合作。1997年,国务院在第3号公报中称,“经中英联合联络小组讨论同意并于最近签署的香港-美国移交逃犯协定1997年7月1日以后将继续有效。” 而且,1996年签署的港美移交逃犯协定本身亦明确规定,“香港政府经由负责其外交事务的主权国政府授权之后与美国政府签订该协定”。

  由此可见,港美移交逃犯协定的订立,尽管涉及外交事务,但鉴于该协定已得到中央政府授权,且基本法明确规定中央政府可以授权香港政府处理对外事务,因此,港美移交逃犯协定合法有效,香港政府此次依协定行事,并不违反特区基本法。

 

斯诺登会踏上哪国领土?

  离开香港后,斯诺登至莫斯科转机,而俄罗斯总统普京回绝了美国的移交请求。根据国际法原则,若两国间不存在引渡条约,则主权国家不负有任何国际法上的引渡义务。因此,俄罗斯完全有权以“两国之间无引渡协议”为由拒绝将斯诺登移交美国政府。另外,美国提出,由于斯诺登的美国护照已被吊销,俄罗斯应当将其驱逐出境。而俄方反驳称,斯诺登尚未通过俄罗斯边境检查,因此未进入俄罗斯境内。

  从法律上讲,乘客在国际机场未通过海关之前处于“过境区(transit area)”,在此区域内即使护照已被吊销,主权国家也不能将其驱逐出境。这意味着,只要斯诺登愿意,他可以在机场一直合法地待下去。但斯诺登显然没有在莫斯科机场“长期生活”的打算,他的下一站是哪里,目前仍然扑朔迷离。对斯诺登来说,最大的难题是没有继续旅行必需的合法证件,惟一的破解办法是申请政治庇护,由同意提供庇护的国家签发旅行证明。他向20多个国家递交政治避难申请,不知会踏上哪国的领土。

  从1971年《纽约时报》披露美国政府文件,到2010年的维基解密泄露门,再到今日的斯诺登事件,对国际告密者提供有效的保护和求助途径,已超越了一国内政,成为国际社会共同关注的跨国界问题。无论斯诺登事件最终结局如何,美国政府不得不就此事件向国际社会交上一份答卷。令人拭目以待。

  作者为美国德杰律师事务所亚洲业务执行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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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景洲

陶景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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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收购兼并和国际仲裁法律业务专家,自1985年以来一直就中国相关事务提供法律咨询,在中国有着超过二十年活跃的执业经验。目前担任美国德杰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委员;伦敦国际仲裁院委员;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国际商会中国国家委员会国际仲裁委员会主任委员;北京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英国皇家特许仲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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