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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下,伦敦奥运会激战正酣,与以往相比,“走出去”成为本届奥运会的一个关键词。在诸如乒乓球、举重等项目的赛场上,观众不仅可以看到来自中国队的高手夺冠,还可以看到一些原中国籍运动员代表外国队与中国运动员同台竞技。

体坛运动员的“走出去”,不禁使作者联想到中国企业的海外并购。对这两件看似“风马牛不相及”的事情进行比较,倒也妙趣横生。同样都是出海弄潮、旨在促进与国际交流和竞争并达到“共赢”的目标,不同的却是:体坛“走出去”的都是中国的传统强项,是“输出”部分优秀体育人才以期达到资源的优化配置。这样做的效果也是立竿见影的,在四年一届的奥运会和更加频繁进行各类国际比赛中,便可看到“走出去”的与“留下来”的运动员们高手过招、一分高下。相比之下,中国企业的“走出去”却真正是险象环生的“出海”。首先,无论从进行并购时的宏观形势、目标公司的情况、东道国的政治经济环境等各方面,“出海者”都可能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和不确定性,这意味着“走出去”的计划随时可能因为各方面的原因和风险而搁浅。其次,即使对于“有幸”完成并购交易的“出海者”,驶向“成功”彼岸的航程依旧漫长曲折。并购付出的是真金白银的高额成本,经历的是复杂多变的并购及整合过程,但又有多少收购方能够最终达到并购预期的目标呢?在撰写此文时,作者刚听到从赞比亚传来的中资煤矿骚乱、一名中方经理身亡的不幸消息。根据报道,赞比亚劳工部长在宣称政府将进行调查的同时,表示“不明白为什么该煤矿的中国投资者与工人之间总是关系紧张”。同时,媒体也在讨论中海油收购的加拿大尼克森公司(Nexen)因涉嫌内幕交易而被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调查的话题。

一、海外并购的趋势及目前的全球金融危机

中国企业“走出去”始于上世纪90年代初,自那时至今,海外并购交易的数量、金额均发生了令人叹为观止的增长。根据近期出台的《“十二五”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规划》的统计数据,2005至2010短短五年间,我国累计境外投资2289.2亿美元,年均增速34.3% 。单项投资规模日益增大,几十亿美元的投资项目不断出现。中国海外并购的另一个趋势在于,并购的目标以能源和采矿业(集中在石油,天然气、矿产等领域)为主,并逐渐向诸如汽车、电信、电子设备、机械设备等制造业、IT与其他行业扩展。并且,较之早年纷纷涌向非洲和拉丁美洲,近年来中国海外并购的重心越来越偏向欧洲及北美的发达和成熟市场。

纵观三十余载的中国企业海外并购历程,发现的是笑傲江湖者寥寥无几,铩羽而归者却比比皆是。具体而言,“出海”计划可能因为实施主体的不同情况而面临不同方面的问题。比如,大型国有企业实施的“出海”并购项目往往是业界普遍公认的“大手笔”。但这样的“大手笔”项目有时会招致东道国甚至国际舆论在政治、经济等方面的非议与责难。同时,由于并购者的国企背景,也不乏有政客对此大做文章,宣扬“中国威胁论”。最近被广泛议论的中海油斥资上百亿美元收购加拿大石油企业尼克森公司的事件就是个例子。虽然目前看来,中海油与所涉及的内幕交易毫无关联,但由于背后利益链条的驱动,好事者的炒作与舆论压力足以使这桩商业交易升级为政治事件,而可能影响交易进度或触发意想不到的障碍。另一方面,对于近年来异军突起的民企“出海者”特别是中小企业而言,协调各审批机关对于并购的态度即成为其并购“必修课”的重要部分。比如,2009年腾中重工拟收购通用悍马,最终因未在拟议的交易时间里获得中国主管机关的审批而告吹。

企业海外并购面临的另一个问题在于“出海者”自身。作者多年以来一直反复重申,中国“出海者”的通病在于贪大、图快和盲目跟风。遗憾的是,少有企业能够平心静气地花时间上足海外并购的“必修课”、小试牛刀积累经验后再图在海外长久的发展与壮大。比如,2008年金融危机引发了中国企业的“出海”高潮。当时,出于“贪便宜”、“跟风”心态的“出海者”以低价去抄底境外目标企业或资产,但却因为缺乏整合和营运能力,或者对东道国政治、法律、环保、劳工等各方面风险预计不足,从而深陷投资陷阱。一桩桩貌似“便宜”的交易导致了无穷的后患和代价。这方面的一个典型案例是中钢对于澳洲铁矿项目的收购,自2008年至2011年短短的三年间,这场当初被比喻为“与象共舞谋双赢”的跨国并购就因为中了“收购容易开采难”的魔咒而沦为“鸡肋”。最终,中钢只能放弃原来的开采计划,使其投入的13亿澳元变成了沉睡于西澳地区地下的近10亿吨的铁矿石。又如,有人认为当前的经济形势正适合“出海”抄底,对此作者不敢苟同。企业海外并购的决策应是基于对多方面因素的综合分析而做出的,这些因素既包括诸如政治、经济、法律、产业、文化等宏观因素,更应侧重于对企业自身的运营能力、规划目标与企业文化的客观考量与定位。因此作者认为,目前的国际金融危机及萧条的经济形势之于“出海”并购而言,从远景看来不过是2008年以后的“二次探底”。是否利用这个时机“出海”,主要要看准备“走出去”企业和拟并购项目的具体情况,切忌盲目跟风和好大喜功。

二、并购协议的签署不能说明并购成功

除去前文所述的海外并购所面临的问题,作者反复重申的看法是,仅是成功签订并购协议并完成交割,绝不意味着海外并购项目的成功。

作者认为,“出海者”所面临的风险与阻碍,不仅体现在并购交易完成前,更会延伸至交易后对目标公司的整合及后续运营中。中国企业“走出去”之后所面临的阻力与压力,远远大于其他国家的“出海者”。比如,日本作为我们的邻国,在上个世纪八十年代的海外并购方面与我们有着惊人的相似。但同样作为海外并购者,中国企业和日本企业在东道国面临的待遇与命运则可能截然不同。由于中国的政治制度,较之于日本企业,中国企业往往更需要对东道国政治和法律进行更全面的评估,对运营、财务、市场、劳工等方面有更充分的认知与理解。否则,中国企业的海外收购将会由于当地国家的事实上的歧视性待遇而陷于困局。

另外,近年来屡屡发生的中国工人在海外遇袭甚至被劫持事件也披露出中国企业“走出去”后所面临的安全问题。由于中国企业曾热衷于在非洲、拉丁美洲的一些危险的地区投资,既缺乏对这些地区不稳定和多变因素的评估,在当地又没有可靠的安保力量,因此屡屡发生不幸。如果一项海外并购项目需要付出的是生命的代价,无论该项并购能够获得多么巨额的经济回报,都无法被认为是成功的典范。

经验证明,并购之后的整合对任何企业的兼并、收购都是一个巨大的挑战,它也是一个并购价值的摧毁过程。任何对整合过于乐观的估计都可能会产生令人遗憾的结局。

综上所述,作者认为中国企业的扬帆“出海”,应以充分的法律和政策支持作为保障。首先,国家在鼓励中国企业“走出去”的同时,应科学地设计、出台一系列切实可行的政策,引导中国企业在“走出去”之前有途径获得相关知识并进行充分的准备和风险预估;在走出去之后,能够持续了解东道国的投资环境,在遇到极端情况时可以及时获得相应的救济。其次,从作为计划“出海”的企业本身出发,则必须加大投入进行前期调研及获得专业服务。比如,可以聘请律师设计相应的交易结构、进行充分尽职调查并起草完备及具有可执行性的交易文件,从而针对“出海”并购的风险和不确定性设计并获取保障和救济。

三、总结

如果把海外并购比作体育赛事,则无论对于国有企业这样的“国家队”,还是民营企业这样的“私营俱乐部”,都需要本着慎之又慎的态度,从企业自身能力出发明确并购目标及做好各方面的准备。如作者经常建议的,由于海外并购的诸多不确定性,“出海者”可考虑先持有收购目标少数股权,借此机会多多了解海外市场和投资环境、政策等各方面知识并积累经验,避免陷入进退唯谷的尴尬境地。

作者是美国德杰律师事务所负责亚洲业务开拓的执行合伙人,也是国际兼并收购和国际仲裁法律业务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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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景洲

陶景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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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收购兼并和国际仲裁法律业务专家,自1985年以来一直就中国相关事务提供法律咨询,在中国有着超过二十年活跃的执业经验。目前担任美国德杰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委员;伦敦国际仲裁院委员;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国际商会中国国家委员会国际仲裁委员会主任委员;北京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英国皇家特许仲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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