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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从非暴力经济犯罪入手减少死刑,是一个好的开端

2011年8月22日应该被记在中国法治建设的史册上。云南省高院在判处李昌奎死缓之后,由于舆论等各方面压力再审判处李昌奎死刑。这使我想起“文革”时代在打有红色对钩的判决书上一定会看到的表述——“不杀不足以平民愤”。

  现在这样的表述又随处可见了。河南省高院在近日召开的法院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强调判案要充分考虑社情民意,对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罪犯要坚决判死刑。看来,在中国减少死刑运用注定是一个漫长的过程。

  记得1982年7月到法国后不久,我的恩师,法国比较法泰斗丹克(Andre Tunc)教授让我去拜会法国司法部长罗伯特·巴丹泰(Robert Badinter) ,罗伯特曾为法国在1981年废除死刑立下汗马功劳。可惜我法文太差,未敢前去。当时我在想,废除死刑,那岂不是要天下大乱吗?我从此开始关注死刑存废问题,发现废除死刑国家的恶性案件并不比保留死刑国家的多,甚至正好相反。

  中国传统上就是一个重刑(法)轻民(法)的国度,死刑这一极致的惩罚方式,在各个文明时期得到了尽情的发挥。而中国的五马分尸、凌迟等死刑方式,更是增加了对看客的娱乐性。它既满足了人性中“以血还血”的基因,也实现着法治者以刑去刑的震慑作用。

  中国刑法在今年修订之后,力图减少死刑的执行数量。这一大胆的改革,由于药家鑫案和李昌奎案而变得令人困惑。两案都有自首情节,按照刑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从字面意思猜测立法者的本意,似指法院当在“从轻”或“减轻”处罚中择一。但是,由于受害人家属以及舆论的压力,法院都在承认罪犯“虽有自首情节,但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而根本不提还有“减轻”处罚的选择。

  “杀人偿命”,“不杀不足以告慰死者”似乎是受害者家属无论如何也要坚持的原则。任何让罪犯逃脱死罪的言论是难以占领道德制高点的。法院在现代网络的严控之下,对罪犯的惩罚严不为过,宽则受到批评和谴责。所以它们宁愿去再审而不愿冒被网民唾沫淹死的风险。同一个审判委员会在没有新的事实和证据的情况下,能自由心证出两种惩罚来。如此,司法的公信力自然受到质疑。

  药家鑫之父在其子被执行死刑后后悔匆忙带儿子自首,他或许以为自首即使得不到“减轻”处罚,至少也可得“从轻”处罚,保住儿子的性命。但是原始复仇的心态使太多的人不能自拔。

  法国从1791年开始就讨论废除死刑,但是直到1981年才立法废除了死刑,其间经过了190年的争吵,是西欧最晚废除死刑的国家。中国在1791年还在变着法儿地玩死刑的游戏。到了1997年,有人还在因杀害熊猫而获死刑。到今年5月,刑法修正案一次性撤销了13种非暴力经济性犯罪的死刑。但是,中国仍是死刑罪名最多的国家(尚存55个罪名)。即便如此,不少人质疑减少经济类犯罪死刑、改判死缓实际是为贪官留活路。是啊,最该杀的难道不是贪官吗?

  中国没有关于每年被执行死刑的人数的统计,或者是有,但属于国家机密。因而有大赦国际等组织来推算中国死刑人数。我倒以为这完全不应该保密,既然我要剥夺你的生命,且取之有理,给社会一个数字难道还要不好意思吗?

  中国从非暴力经济犯罪入手减少死刑,是一个好的开端。暴力犯罪有太多的血腥,需要拿罪犯的生命偿还“血债”,这一传统思维深深地铭刻在我们这个民族的集体记忆中,对此类犯罪的喊杀之声很难平息。减少此类犯罪的死刑还需要一代人甚至几代人的努力。

  法国既然用了190年才得以废除死刑,中国作为历史悠久的大国,或许需要更长的时间。

本文发表于财新《新世纪》 2011年第34期 出版日期2011年0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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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景洲

陶景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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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收购兼并和国际仲裁法律业务专家,自1985年以来一直就中国相关事务提供法律咨询,在中国有着超过二十年活跃的执业经验。目前担任美国德杰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委员;伦敦国际仲裁院委员;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国际商会中国国家委员会国际仲裁委员会主任委员;北京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英国皇家特许仲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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