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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宝万之争”近日酣战,引各界关注。万科董事长王石公开表示万科不欢迎“宝能系”成其第一大股东,理由是后者的信用不够。具体而言,其一,万科作为上市公司,最大的资产是万科品牌的信用。一旦“宝能系”控股,其大股东的背景可能影响万科的商业信用评级,这势必影响万科的融资成本。其二,宝能尚未建立其信用体系,其能力不足以管控万科。其三,“宝能系”利用保险领域的资金短债长投,向万科进行杠杆收购。

  王石在12月17日的公司内部讲话中还表示,“万科是上市公司,一旦上市,谁是万科的股东,万科是不能一一选择的,但谁是万科的第一大股东,万科是应该去引导的,不应该不闻不问”。

  对于上述事变,有人表示万科被“野蛮人”入侵进行恶意收购,也有人表示万科管理层实则借助王石的个人地位抢占道德制高点,对“宝能系”进行道德审判,是为了维护其在公司现有的控制地位。更有人认为由于万科分散的股权结构致其没有实际控制人,而王石领导的万科管理层最终抵挡不住金融时代保险资本的疯狂力量,会最终做出屈服和让步。

  笔者认为,且不论“宝万之争”的最终结局如何,从法律角度而言,王石的上述言论提出了现代公司法及公司治理上的新问题:当股东投资一个(上市)公司时,通常会要求作为投资对象的公司具有一定的信誉水准,以确保其能够获得预期内的投资收益;但一个股东入股一个公司时,是否也可以对股东有信誉上的要求呢?此外,公司管理层是否有义务去“引导”谁成为上市公司的大股东呢?换言之,《公司法》147条规定的忠实和勤勉义务,是否要求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公司高管,本着公司长远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对谁成为(第一)大股东要进行干预呢?

  现代公司法理论强调公司人格独立,在市场中以独立名义从事相应行为并独立承担相应的后果。作为上市公司,由于其股权为公众所有,公司的信用成为其立足市场的基础,是公司进行交易、融资等商业活动的重要资源。维护公司的信用自然也成为现代公司治理的目标。这同样也成为公司机关成员,包括股东、董事、监事和经理等人员行为的要求,因为公司需要他们本着公司利益最大化和股东利益为目标从事相关行为。

  公司管理层对股东的忠诚义务应当体现在对全体股东的忠诚,公司不能以某些股东的信誉存在问题而选择对其免除忠诚义务;同时,股东之间可能是竞争者,他们的利益又可能是相互冲突的,董事会的忠诚和勤勉义务有时会难以拿捏,这就需要董事会平衡公司的中长期利益和短期利益,平衡大小股东的利益,平衡股东利益和公司以及雇员的利益,否则就会招致来自不同利益群体的批评、指责甚至诉讼。

  现代公司法对公司机关成员行为须维护公司利益的要求,是否具体体现在对新入股东信誉的要求呢?

  依笔者观察,中国《公司法》并未对此有相关的要求,国外公司法律也鲜有相关的规定。就中国《公司法》而言,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股东可以要求新加入的股东有较好的信誉资质,否则可以拒绝其入股。但对于资和性更强的股份有限公司或上市公司,除了对于董监高及发起人转让公司股份的限制,《公司法》并未设置任何对股份转让对象的要求。

  上市公司股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交易所规则上市交易。所以,除非能像阿里巴巴公司那样通过公司章程设置不同股东的权益,否则一个凭借资本、遵照市场公平交易规则的股东候选人,很难被拒绝购入上市公司股份的资格。但目前中国《公司法》下并不具有像美国《公司法》那样可以允许公司在章程中做出类似股东特殊投票权的规定。无论“宝万之争”以何种方式尘埃落定,股东候选人的信誉问题都值得更多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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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景洲

陶景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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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收购兼并和国际仲裁法律业务专家,自1985年以来一直就中国相关事务提供法律咨询,在中国有着超过二十年活跃的执业经验。目前担任美国德杰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委员;伦敦国际仲裁院委员;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国际商会中国国家委员会国际仲裁委员会主任委员;北京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英国皇家特许仲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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